【案情简介】
今年七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县城广场遇见相识的被害人李某(女),就要求李某去自己租住的房屋,李某拒绝,此时,聋哑人冯某(与刘某认识)驾驶一辆摩托车驶至,刘某便将李某的头发拽住,强行将李某抱上冯某的摩托车,并对冯某比划让冯某去刘某家。到了之后,刘某表示要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拒绝,后刘某将在门外的冯某叫回,让冯某抓住李某的双手,刘某用三、四公分的宽胶布将李某的手和嘴缠住,再次要求冯某出去,冯某出去后,经过李某恳求,刘某将手上、嘴上的胶布解开,后刘某将李某强奸。
案发后,经与一名案发时去和刘某要债的王某取证,证实冯某清楚刘某对李某的强奸事实,目前冯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2万6千元,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分歧意见】
对于冯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在办案人员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是冯某系强奸罪的从犯,应该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理由是冯某在一开始虽然不知道刘某的真实意图,但是在事中帮助刘某绑住李某,使李某不能反抗,并且通过王某的证言可知,冯某当时已经清楚刘某对李某正在实施强奸行为,在事中已经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应该提起公诉。
另一种是冯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又聋又哑之人应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且冯某虽然是本案从犯,但并没有真正实施强奸行为,且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金钱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所以对冯某应该以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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