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乔某在某邮政支局排队等候办理业务,看见柜台上放一万元钱,无人过问,以为是前面办理业务的人拉下的,便随手拿起就往外走,被正在办理业务的一名女士发现,赶紧告知旁边的失主张某,失主张某看到自己放在柜台上的钱已经不见了,转头看见乔某手上拿一叠钱正在推门,随之喊到:“你拿谁的钱了?”乔某又将该钱放回柜台上。整个案件的发生不足20秒。
对乔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乔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理由是:乔某自以为那一万元钱是他人的遗忘物,所以非法占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乔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其理由是:乔某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乔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乔某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所谓秘密窃取即乔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发觉的方法,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财物的所有人实际上是否真的没有发现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在所不问。本案中,乔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笔者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其一:所谓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遗忘物一般是刚刚遗忘随即想起的财物,遗忘者还记得财物被遗忘的具体时间地点。而此案中乔某只是自以为那一万元钱是他人的遗忘物,但是实际上并不是。其二:侵占罪的构成是要拒不退还所侵占财物,而乔某在听到失主喊叫后就将财物返还。
笔者也不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乔某的行为虽然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但是抢夺罪更注重财物所有人在财物被抢的瞬间就意识到自己的财物已经丢失,此案中失主张某是在旁边的妇女告知之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财物已然丢失的。所以乔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盗窃说。但是对于乔某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形态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是盗窃既遂。即本罪为结果犯,乔某的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至于行为人是否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也就是说乔某将钱拿到手上的时候,他实际上已经可以支配这一万元钱了。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盗窃未遂。理由是:乔某并未走出营业厅大门,那一万元钱仍然在失主的控制范围之内,由于乔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所以是未遂。根据法定符合说,乔某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有秘密窃取的实行行为,且已实际控制数额较大的财物。笔者认为乔某构成盗窃罪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