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月某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均系未成年人)等七人在209国道方山路段强行拦阻路过车辆后,手拿石头威胁恐吓司乘人员向他们强行索取财物,如遇反抗就用石头捣毁车窗和反光镜,先后拦截车辆五辆,共非法取得财物780元,手机一部,紫云、延安烟阁一盒。
二、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且强抢的财物数额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项规定,此案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本人意见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本案七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两名未满16周岁,另两名系在校学生,他们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项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七名犯罪嫌疑人手拿石头威胁司乘人员,强行索取财物的犯罪事实是不容争辩的,但共取得赃款780元,数额确实不大,所以不应定抢劫罪。但是他们先后更换三个地点,强行拦劫五辆车辆,并拿石头捣毁车窗玻璃,其行为是相当严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因此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另外,两名未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对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