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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会见制度
时间:2021-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会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全面提升司法办案的质量和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确保检察官依法、依规开展会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官会见的通知》,认真贯彻落实杨景海检察长在吕梁调研时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检察人员,涵盖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会见的所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由本院第二检察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所有会见工作必须在本院检察官会见室开展,检察官会见室的办公用具、监控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五条 做好检察官会见登记薄,登记薄上应登记参见会见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姓名、职务、被会见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案件名称、诉讼阶段、会见起止时间、会见内容等。

第六条 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工作时间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共两人以上,在检察官会见室进行。因情况紧急在非工作时间、检察官会见室以外的场所会见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会见后,补办有关登记手续,严禁检察官私下独自会见。

第七条 工作时间,检察官需要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提前通知第二检察部安排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者其他检察人员,要求会见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与本院第二检察部联系,由第二检察部和检察官协商、确定会见时间。

第八条 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等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12309”检察服务热线预约会见检察官的,由第二检察部及时联系检察官,3日内确定会见时间。

第九条 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等现场要求会见检察官的,第二检察部应当核查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对于符合身份要求的,通知检察官在检察官会见室会见;如果检察官外出且不宜由检察官助理或者其他检察人员会见的,由检察官确定延期会见的时间,延期会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第十条 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者其他检察人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检察人员纪律、保密规定等纪律要求。会见工作中如果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纪检部门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不依照本制度开展会见工作的情形,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记录项目。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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